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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对引进资金项目奖励的办法
2006-04-25 15:02  文章来源:邯郸市邯山区商务之窗编辑部
文章类型:转载  内容分类:其它

  1、引进外资。国外客商(含港、澳、台同胞)来我区投资兴办国家政策鼓励的项目,在投足其认缴的注册资金后,按验资报告确认到位实际外资额的3%奖励引荐人。非生产性项目按1.5%给予奖励。
  2、引进无偿资金。引进非上级业务部门资金,经确认资金到位后,按实际引资额的10%奖励引资人。超过100万元(含100万元)的,除按引资额的10%奖励引资人外,并奖励引资人财政指标1名;每增引100万元,增奖财政指标1名。引进上级业务部门资金,奖励引资部门领导班子引资额的2%(国家和上级部门安排分配的无偿拨款不予奖励)。
  3、引进有偿资金。引进非上级业务部门资金,经确认资金到位后,根据使用期限长短和利率高低,奖引资人引资额的0.5%-2%;引进上级业务部门资金,奖励引资部门领导班子引资额的0.5%。
  4、引进税源。凡从区外引进税户,其税户前三年由区财政按实缴税金的50%返还税户。同时按第一年度实缴税金的10%一次性奖励引税人。
二、引进项目
  1、引进经济项目。建成投产后,按区外投资方投资总额的1.5%奖给项目中介人。
  2、引进技术项目。建成投产后,按第一年年缴税金的10%一次性奖给项目中介人。
三、奖金开支渠道和兑现方式
  1、所有引荐项目的奖金均按国家牌价折合人民币计算,并一次性发放。属银行贷款由项目业主负责支付外,其它均从区财政支付。
  2、引荐人超过一人时,仍按一份额计奖。
  3、本办法的引荐人资格由项目承接单位自行确认,并与引荐人签订引进外资项目的合同或协议书,明确双方的权力义务及奖金支付办法。
四、凡过去制定的政策与此规定不符的,以本规定为准。区对外开放办公室负责本规定的解释、认定、考核和落实。
五、本规定从1999年6月18日起执行。


外商直接投资的主要优惠政策


  1、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,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,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,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,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。
  2、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,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,从房屋、车船投入使用的次月起(包括试生产、试经营期间),五年内免征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;对非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,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,从开始经营的年度起,两年内免征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。
  3、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,免征所得税。
  4、外商投资兴办的产品出口企业,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经确认考核,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%以上的,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。
  外商投资兴办的先进技术企业,依照税法规定免征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,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,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延长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。
  5、外商投资兴办的产品出口企业,依照税法规定免征、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期间,同时免征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;在免征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,凡当年出口值达到企业产品值70%及其以上的,由企业提交外经贸主管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,经税务主管部门批准,免征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。
  6、外商投资兴办的先进技术企业,依照税法规定免征、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期间,免征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;免减期满后,仍被确认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年度,由企业提交省外经贸主管部门颁发的证书,经税务主管部门批准,免征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。
  7、外商可以对我区现有企业购买后独资经营,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。
  8、外商从合营企业分得的利润,直接在投入该企业,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在本区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,增加的投资部分经营期限,不少于五年的,经投资者申请,税务机关批准,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交纳所得税的40%税款。
  9、台湾、香港、澳门同胞、海外侨胞亲属用国(境)外亲友提供的外汇兴办的企业,或者以其亲友代理人身份兴办的企业,凡投资额和比例符合法律规定的,经批准后,可以按照外商投资企业对待。
  10、允许外商购买我区国有、集体企业的股份,其比例达25%以上,经有关部门批准,原国内企业可以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政策。
  如今后制定更加优惠的政策,则以新政策为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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